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啟菁
陳藍金 陳光鼎 陳碧娃 陳敏惠 陳昭明 陳賀芳 黃俊人 黃娟娟 黃婷婷 相對人 陳孟宜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未.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啟菁
陳藍金 陳光鼎 陳碧娃 陳敏惠 陳昭明 陳賀芳 黃俊人 黃娟娟 黃婷婷 相對人 陳孟宜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未.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