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陸桓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郁涵 等2人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