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37號異議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同法第48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胡欣怡 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異議,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異議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