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 林火土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鳳 之繼承人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被告即「林明鳳之繼承人」、「 林坤富 之繼承人」、「 林阿順 之繼承人」、「 林阿泉 之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林明鳳、林坤富、林阿順、林阿泉之戶籍(含除戶)資料與繼承系統表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又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1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被告僅列為林明鳳之繼承人、林坤富之之繼承人、林阿順之繼承人、林阿泉之繼承人,並未記載該等被告之真實姓名、地址,本院無從認定被告為何人,爰依上揭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