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2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琳
林益震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