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 戚瑛瑛 被告 王麥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麥文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__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日期轉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日期轉換■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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