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396號聲請人 翁錦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杉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請求本金。
二、本件台端表明提示日為99年11月5日,惟本件到期日為99年12月5日,請表明本件是否確定已為付款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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