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69號原告 潘聰明 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