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
嗣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觀之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係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該約定書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應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