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三菱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24日起訴請求被告甲○○(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給付積欠之管理費,然被告甲○
○於原告起訴前之96年2月12日已死亡,有原告提出甲○○
之戶籍謄本可佐。
三、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甲○○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
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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