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952號原告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穩順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原名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原名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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