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劉秉華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3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