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594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李宗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0年3月17日下午2時20分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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