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594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李宗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0年3月17日下午2時20分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