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潮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被移送人   黃昭蓉   女 26.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0年1月21日以東警分偵字第10000011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昭蓉免罰。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99年12月19日23時20分許,
以新台幣2,000元之代價,在屏東縣○○鎮○○路○○○號東
之戀理容院內與成年男子 林炎托 姦淫,因而涉犯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請依法裁處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
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
2年屆滿時,失其效力,業於98年1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666號解釋公布在案。
三、被移送人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然前開規定既經司法院大法官認定違憲,雖該規定效力在解
釋公布之日起2年屆滿時始失其效力,目前尚未失效,但本
院認為被移送人之行為已無違法性,不宜再以該規定予以裁
罰,爰依據同法第29條規定,免除其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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