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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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14號
原   告 高傳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黃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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