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全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7年6月2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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