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5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 告 林惠㴱
被 告 陳錦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39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4,214元,應繳裁判費為
4,41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以107年度投補字第132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3,910元之裁判
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並諭知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年3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本院答詢表5
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