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55號
原   告  謝麗雲
被   告  劉采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
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號,此
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支票
付款地為臺中市○○區○○街○○號,有支票影本存卷可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及支票付款地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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