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 告 陳兆圓 即 陳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34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1月1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
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叁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96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慧萍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上述要件,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