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47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47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   告  王秀玫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47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零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琄琄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琄琄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