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021號聲請人 洪崇國 住○○市○○區○○路000巷0號關係人 周慶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李洪愛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周慶順(律師證書字號:(89)台檢證字第4993號)為被繼承人李洪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10月29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巷00弄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洪愛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洪愛皆為 洪進興 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 李洪愛業 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辦理所有權人洪進興遺留財產繼承登記,故聲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李洪愛之遺產管理人,以保障聲請人之權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個人資料影本為證,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洪愛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再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本件經函詢周慶順、 游淑惠林瑞成 三位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意願後,其中周慶順律師先行具狀向本院 陳明 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周慶順律師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審酌周慶順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培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