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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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伸港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文騰 (代理鄉長)被告 薛日星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111年度簡字第1683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佩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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