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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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即被告BOONMAMATEE(中文名: 馬弟 ,泰國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31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馬弟已坦承犯行,請求撤銷羈押等語。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自111年5月11日羈押,嗣於訊問被告後,於111年8月1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被告所涉販賣及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就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屬重罪;被告為泰國籍人士,申請來臺工作,在臺期間居住於公司宿舍,除宿舍外,並無固定住居所,在臺亦無家庭、親屬等情感聯繫,且被告於警員調查詢問後,向 仲介 表示欲解約返國,可見被告面臨上開重罪,有不甘受罰而逃避司法審判之心態,依此認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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