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期存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 律師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李如爾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定期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欄「廖建燕」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建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