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劉育志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8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葉藍鸚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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