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9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
二、本件被告為泰國人民,於為囑託外交部送達訴訟文書時,依外交部之要求需提出該國文字之譯本始可,經通知後,原告迄未提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就另附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等書件,提出泰文版譯本。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為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