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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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字第2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北昌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北昌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應補正適任之臨時管理人人選五名(記載姓名、地址、年籍資料、學經歷背景)及該等人選願任臨時管理人之書面同意書、所需報酬估計數額。
三、 趙明田 死亡時除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本件聲請所依據之法律條文規定。
五、又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六、爰裁定如前。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