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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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乙○○
甲○○原告因請求被告陸軍總司令部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陸軍總司令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一、原告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零陸佰零捌元,折合銀元為壹拾陸萬陸仟捌佰柒拾元,應徵之裁判費為銀元壹仟陸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柒元,然原告乙○○業已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餘有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貳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乙○○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甲○○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零玖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為壹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玖元,應徵之裁判費為銀元壹仟柒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貳佰壹拾壹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甲○○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劉佩宜~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