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戊○○
丁○○被告丙○○
乙○○甲○○庚○○己○○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丙○○、乙○○、甲○○、庚○○、己○○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甲○○、庚○○、己○○等五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