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鄭洋一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八十二之四號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一人 陳國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B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