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緝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麻藥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依職權以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四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送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後已屆滿三月,其成效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臺灣臺北戒治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宜戒所德輔字四0二號函送之考核表可憑。
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