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志明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焜義 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陳裕文 吳麗珠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運輸、販賣手槍等罪嫌,犯嫌重大,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古振暉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