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田平安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