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鍾火林 訴訟代理人 許清陸 被告乙○○
甲○○住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三人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五千七百四十五萬三千六百八十一元,經被告三人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五十七萬四千四百九十四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