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運輸、販賣手槍等罪嫌,犯嫌重大,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延長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