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B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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