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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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指定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一六號、第三0九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