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3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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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3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丁○
乙○○甲○○己○○被告丙○○
戊○○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丙○○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丙○○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九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F0;~T32;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