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甲○○○
己○○戊○○乙○○丙○○丁○○被告庚○○複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甲○○○
己○○戊○○乙○○丙○○丁○○被告庚○○複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