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聲再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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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聲再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24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2號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認事用法顯有重大瑕疵,爰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係以確定之「判決」有再審之事由,而再行審判程序之規定。該編對於確定之「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則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即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蔡勝雄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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