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丙○○
乙○○丁○○戊○○甲○○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相對人昇運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陸拾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及訴外人 楊西原翁錦雀童氏鳳 (DONGTHIPHUONG)等3人之被繼承人 楊義誠 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2,餘由聲請人及楊義誠負擔,惟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8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該判決已於民國96年5月8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又經本院就所調卷證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楊西原等3人並未提起本件聲請)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400元│聲請人與案外人楊義誠原││││於第一審僅繳納20,800元││││,另第二審法院命其等補││││繳495元。依聲請人5人││││請求金額分別計算其等應││││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分別為5,400元、3,640││││元、3,640元、4,630元││││及3,090元。│├───────────┼───────────┼───────────┤│共計│20,400元│相對人負擔5分之2為8,││││16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進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