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小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小字第80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
被上訴人即原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
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95年3月2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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