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66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4月3日下午2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在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及放
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