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619號
原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東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並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6條業已
合意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該契約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固表示不同意移送
台北地院管轄,惟對該合意管轄約款並不爭執,則基於合意
管轄性質上為訴訟契約之一種,為尊重當事人之契約自由,
合意管轄約款原則上宜解為排他性之約定,是本院並非有管
轄權之法院,依上開說明,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台北地院管
轄,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