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三號
上訴人辰○○
乙○○○壬○○○宇○○○天○○戌○○地○○宙○○亥○○甲○○酉○○丑○○丙○○卯○○訴訟代理人寅○○被上訴人丁○○
戊○○己○○午○○巳○○申○○未○○庚○○辛○○癸○○訴訟代理人子○○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