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劉榮服
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一││南││南│││南││││││期年│5│投│偵9│投│易9│56│投│易9│5││││徒││地│4│地│8││地│8││││盜│刑││檢│8│院│7││院│7│││││││署│1│││││││││││││││││││││├──┼──┼────┼─┼────┼─┼───┼────┼─┼───┼────┼────┤│竊│有柒│5│南│偵9│臺│上8│9│臺│上8│││││期月││投│4│中│易7││中│易7│9││││徒││地│8│高│1││高│1││││盜│刑││檢│1│分│1││分│1│││││││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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