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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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八號
再審原告乙○○
丁○○再審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準程序終結,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