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上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三六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均引用援引刑事訴訟部分之陳述。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略稱:伊並無詐欺犯行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甲○告訴被上訴人乙○○○詐欺罪嫌,業已諭知被告乙○○○無罪在案(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三四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四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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