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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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四六號
聲請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即指定辯護人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四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固提出被告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二紙為據,惟查,被告並無因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有本院辦理刑案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資佐證,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胡宜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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