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
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各貳萬元,共肆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各二萬元,共四萬元,並由具保人丙○○、甲○○繳納現金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拒不到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益
法官黃義成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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